问:公开招标供应商资格审查由医院或者代理机构进行审核,在资格审查过程中可以利用网络工具查证投标人的信息吗?
问:公开招标项目,医院因专业能力不足,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吗?
问:PPP采购项目已经进行资格预审的,评审时还要不要审查资格?
问:按照87号令规定,医院对公开招标项目的资格审查需要设立独立的资格审查室吗?
问:由医院和代理机构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预审,是在开标唱标完毕后进行还是在开标前进行?
问:竞争性谈判项目中,谈判小组在资格性审查时发现供应商提供的材料不足,供应商能不能现场补充材料?
问:为降低审查工作量和难度,可以用满足政府采购法第22条的承诺函代替提供诸如财务报告等的证明材料吗?
问:87号令实施后,对于非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资格审查是由医院进行还是由询价(谈判、磋商)小组进行呢?
问: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在评标现场还是在履约验收时审查呢?
问:招标文件中未写明验收方式,在项目验收时医院是否可以自行邀请评审专家进行验收?
问:家具项目经过评标后,医院总务处考察中标单位,发现有些工艺不附合标书要求,能推翻中标结果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