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不同经销商提供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如何计数投标人?
分类: 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 2017-12-17 21:49
问:不同经销商提供同一制造商的不同品牌,如何计数投标人?
答:算多家投标人。
财政部87号令第三十一条约束的是相同品牌之间的竞争,但未就不同经销商提供同一制造商生产的不同品牌产品的情形进行约束。在政府采购货物招标实践中,同一制造商下拥有不同品牌的同类产品的情形也较为常见,如海尔集团拥有海尔、统帅和模卡三个品牌的电视产品;吉利集团拥有吉利和沃尔沃两个品牌的汽车产品……
对照相关法条的表述,我们可以发现:不同经销商使用同一制造商生产的不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项目竞标,不属于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投标人”参加同一项目投标的情形,不能适用该法条的规定。因此在招标采购实践中,如出现上述情形,由于不同经销商之间系独立的法人,彼此之间存在相互竞争关系,应当依法认定其为多家供应商,而不能根据87号令第三十一条规定的依据评标方法取报价最低的参加评标或按一家投标人计算。
在招标采购实践中,还有如下两种情形比较容易混淆,也需要咱们特别注意:
第一种情形:制造商使用自己生产的不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项目竞争。该情形属于“一标两投”,即就同一项目提交两个不同的投标方案,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投标。
第二种情形:同一经销商使用同一制造商生产的不同品牌产品参加同一项目竞争。该情形亦属于“一标两投”,也应当依法认定为无效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