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医院政府采购货物项目要求交预中标金额10%作为质量保证金,合规吗?
分类: 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 2024-07-18 15:13
问:医院政府采购货物项目要求交预中标金额10%作为质量保证金,合规吗?
答: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货物项目法律中没有规定应当收取质量保证金,所以不得收取。采购人可以在采购文件中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的10%。
法律依据:
《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规范保证金收取和退还。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允许供应商自主选择以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保证金。收取投标(响应)保证金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约定的到账(保函提交)截止时间应当与投标(响应)截止时间一致,并按照规定及时退还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在采购合同中约定履约保证金退还的方式、时间、条件和不予退还的情形,明确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