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与该条第二款:“提交投标文件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是否理解:公开招标项目没有人投标就可不经过财政部门批准,直接改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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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2-23 10:15
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二十七条第一项:“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与该条第二款:“提交投标文件或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只有两家,经财政部门批准的”,是否理解:公开招标项目没有人投标就可不经过财政部门批准,直接改谈判?
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规定,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投标截止后投标人不足3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投标人不足3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或者招标程序不符合规定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改正后依法重新招标;
(二)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程序符合规定,需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采购人应当依法报财政部门批准。
对于公开招标没有人投标的情形应当按照上述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