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不履约,医院应当如何处理?
分类: 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 2022-11-24 11:58
问:供应商签订合同后不履约,医院应当如何处理?
答:如果该合同事项继续履行不会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医院应当通过单位法律顾问,根据采购合同的相关条款规定及程序解除合同,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在合同期限内协商不成的,采购人可以请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决履约保证金处理方法。合同履行过程中责任方承担履约保证金赔偿责任。处理结果报同级财政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 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限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同期限内协商不成立的,当事人可以请示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